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部省属驻通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10号),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7〕2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7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妥善安置好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为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市区在推进和鼓励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同时,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对象仍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配任务的安置办法,保障他们的就业。
(一)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任务。针对当前就业压力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各有关接收安置单位都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各部省属驻通单位要重视和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安置工作,合理安排,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创造条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为维护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序性,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减少接收安置计划,不得擅自转移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可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标准缴纳。部省属单位转移接收安置任务按省规定办理。
(二)落实政策,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与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为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与初次安置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合同期内,非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入伍前已经落实单位或已经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三)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人为设置障碍,对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件和要求。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按照《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既不接受安置人员,又不缴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倍以上5倍以下有偿转移金缴费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鼓励自谋职业,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改革。要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发放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价费〔2002〕295号)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省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等十二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3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街道或乡镇。允许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如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联系落实接收单位,在不占用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的前提下,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公函,待转业士官等对象安置结束后,到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安置任务的部、省属单位,如需接收安置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的,须在完成省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后与市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安置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均须在10月中旬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