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企业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3-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深化改革,改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由于整个改制过程历时较长,各个阶段改制的方法和政策不尽相同,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加上企业属地管辖等多种原因,其后续服务和监管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巩固企业改制成果,妥善解决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依法规范改制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市属改制企业后续服务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改制企业台帐资料。市国资委要牵头组织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劳动保障、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进一步整理和完善原市属企业的改制实施方案、政府(含政府授权部门,下同)批复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等档案资料。市国资、国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企业改制时进行剥离处置的国有土地和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分流安置职工的补偿费用,要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资料,指定职能处室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后续服务和监管、及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奠定基础。

  二、加强跟踪服务,认真落实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崇川、港闸两区政府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从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高度出发,根据企业改制批复精神,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遗留问题,促进改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改制企业依据改制批复精神和资产转让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要加强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严格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企业行为。改制企业转让股东股权、进行资产重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改制政策规定,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企业及股东对债权债务的处置办法,兑现改制时对政府的承诺;各级工会组织和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国有产权的持有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监管职责。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办理有关剥离土地受让手续或新使用变更用途等手续的,须在对照改制政策落实相应的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权益保障措施后,报经市属企业改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再由市国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办理。

  四、坚持整体联动,正确处理改制企业涉及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改制中遗留的和改制后新发生的一些问题,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巩固改制成果、支持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涉及改制企业的问题。各区、各部门和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法保护改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妥善处理涉及改制企业的各类矛盾纠纷,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强化企业诚信管理,对违反改制政策规定、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工商管理和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不良记录档案,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及改制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严重失职、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的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