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在海安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17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县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苏政办函〔2007〕10号),市政府决定在你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由你县在实施办法中明确;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名称为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海安县城市管理局挂牌),作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和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择优录用,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海安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你县接到本通知后,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完成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因故延迟实施的,应及时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