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全市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以及市区范围内市属、部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政府负责,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监局组织调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燃气设施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属、部省属企业以外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的各成员单位,要在调查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避免多头办案;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协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规范、科学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