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化解市本级教育债务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化解市本级教育债务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 2007年10月)
为有效化解市本级教育债务,防范债务风险,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均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0号)等文件规定和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化解市本级教育债务(以下简称债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化解债务的原则、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原则: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二)范围:截止2006年12月31日市级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等形成的债务。
(三)目标任务:在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基础上,2007年底前全部化解市本级义务教育债务;从2008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化解市本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债务;严格控制高等职业学校和公有民办学校债务规模。
二、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
化解债务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资金来源主要有: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教育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职业教育培训统筹,下同)、学校非税收入、教育资产转换收益(含教育资产整合置换专项资金,下同)、上级补助资金等。
三、化解债务的方法
(一)实行资金配比,建立偿债激励机制。
1.为保证如期完成化债任务,将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和教育规费安排的补助资金与学校自筹的偿债资金实行配比,建立偿债激励机制,帮助市级学校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对不同类型的债务和不同类型的学校实行分类处理:
(1)义务教育债务。义务教育债务由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和教育规费安排偿还。普通初中债务由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和教育规费按1∶1配套安排偿还。完中初中部按完中初中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债务金额,初中部不计债务利息。
(2)非义务教育债务。非义务教育债务由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教育规费、学校非税收入和教育资产转换收益共同筹集偿还。
——普通高中:债务本金由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教育规费和学校非税收入按照1∶2∶1配比安排偿还;债务利息由学校自筹解决。完中高中部按完中高中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债务金额,完中债务利息全部计入高中部。
——中等职业学校:债务本金由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教育规费和学校非税收入按照1∶2∶1配比安排偿还;债务利息由学校自筹解决。
——高等职业学校:债务本金和利息由学校自筹资金偿还。从教育规费中按照年贷(借)款利息的50%安排贴息资金。以2006年底银行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后银行贷款本金年每减少20%,贷款贴息比例相应增加10%。除市政府批准增加投资规模相应增加银行贷款外,学校擅自增加贷款规模的,市财政将停止贷款贴息。
(3)西藏民族中学债务。西藏民族中学为省、市共建学校,学校办学经费由省、市共同承担。为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教育规费各承担其债务本金的1/3,其余由学校自筹资金和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予以偿还。
2.为鼓励市级学校加大化债工作力度,对提前完成化债任务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从教育税费中按照其自筹化债资金提前还款额的20%安排奖励经费,支持学校进一步发展。
3.公有民办学校也要努力控制债务规模,并逐步化解教育债务。学校每年须安排不少于其非税收入的20%用于偿还债务。
(二)开设化债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1.市财政局设立“市本级教育债务化解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化债专户)。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安排、教育规费补助、学校自筹和闲置教育资产转换收入等化债资金全部进入化债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2.化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还债务时首先由负债学校开具偿债通知(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审核偿债通知和学校自筹还债资金汇入化债专户的基础上,及时将配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教育规费补助)拨入化债专户,并开具支付指令,办理支付手续,从化债专户直接支付至项目债权单位,并将付款单据回执交主管部门和学校。
四、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化解市本级教育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化解债务工作,由常务副市长蓝绍敏任组长,副市长杨展里、市政府副秘书长程晓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内),负责化解债务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偿债计划。有债务的学校须根据上述确定的化解债务原则、目标和方法,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偿债能力等制定分年度债务偿还计划。从2008年开始,有债务的学校每年10月底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下年度偿债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1月底前将审核的学校还债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根据领导小组批复的还债计划将还债收支分别列入年初财政预算、教育税费收支计划及单位相关年度部门预算,确保化解债务工作落到实处。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还债计划,应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积极盘活资产。市教育局和市本级各学校要积极盘活存量教育资产,对闲置资产实行竞价转让,公开拍卖。化解债务期间,市本级各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转换收益全部缴入化债专户,优先用于偿还本校债务;如有结余,可由市教育局统筹用于偿还其他学校债务。化解债务工作结束后,市车级各学校实施教育资产整合置换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返还市财政化债期间垫付的资金。
(四)严格控制新债。在化解债务的同时,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的发生。以后凡有债务的学校在债务未化解前,原则上不再上新的项目,不再发生新的债务。对事业发展确需投资建设并负债的,须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并报化解教育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发改委在批复市本级各学校基本建设立项前,应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落实建设资金和偿债资金来源。未经批准的新增债务,实行“谁发生、谁负责”,坚决杜绝没有还款来源的举债,严防盲目举债、高息举债,从源头上对教育债务进行有效控制。
(五)完善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本级教育债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准确偿还每笔债务。同时,建立市本级教育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市本级教育债务情况。
(六)强化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市本级各学校教育债务实施监督,对教育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各学校要把控制和化解债务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指标,严格纳入干部业绩考核范围,并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