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保密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保密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国土局 财政局 保密局 2007年12月)

  经过三年的建设和一年多的试运行,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具体实施的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现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对外提供使用。为了切实加强对该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保障服务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利用

  (一)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是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形成的测绘成果,所有权归属市人民政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除用于政府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外,实行有偿使用。

  (二)使用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单位,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保密措施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购买使用。经费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维护更新。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三)行政机关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无偿使用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由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保密局联合审定。

  (四)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登记管理制度,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使用管理

  (五)使用南通市基础地理数据成果,必须明显标注版权所有者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基础地理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不因部分修改或者格式的改变而改变,使用已经修改和格式改变的南通市基础地理数据或者基于南通市基础地理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亦须明显标注原数据版权所有者为南通市人民政府。

  (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者,可以对原数据成果作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批准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原数据或者修改、转换后的数据资料对外发布和提供;需要委托他人进行专业系统开发和数据加工的,委托前应当检验受托方是否拥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以及保密条件是否得到保密工作部门认可,并与受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义务。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保密规定,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的秘密等级。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市保密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审查,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数据使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若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泄密,应当及时向批准使用部门报告。使用单位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收回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做好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更新维护

  (八)全面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汇交制度。无偿使用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单位,在本专业工作中形成或生产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数据,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据,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数据,地名数据,门牌号码数据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测制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成果目录和成果副本。市国土资源局利用汇交成果,及时更新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九)市政府明确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作为“数字南通”建设的基础平台。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综合市情、政府辅助决策、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时,应统一使用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与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要加大各类应用示范系统建设的协调管理,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在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大力应用地理空间信息,充分发挥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在“数字南通”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的开发利用,重点开发用于智能交通、社会应急、旅游、医疗、购物等面向公众生活的电子地图。

  四、强化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的协调

  (十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建共享、实时更新、不断完善的长期工作。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社会化服务建设工作由市发改委(市信息办)牵头;日常管理、维护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日常维护经费;市保密局负责该系统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十二)为充分发挥南通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经济社会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批准立项或安排资金前,应书面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的,不再批准立项或安排资金。在可以满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利用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