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滨江临海,地处中纬度地带、海陆相过渡带和气候过渡带,是受气象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大。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南通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和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沿海、沿江、沿河、沿路及农村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和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农林、水利、水文、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之相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尽快实现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要不断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快自动气象站、电子显示屏、气象兴农网站服务终端的“三个一”工程建设,将气象工作延伸到乡镇、农村和农户。重点开展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系统建设,提高对海洋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服务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切实加强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高温、雷电、冰雹、雾、酸雨、地质气象灾害和交通气象灾害等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服务。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气象部门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气象预报节目。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警报及预警信号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为采取防御或避让措施赢取时间。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的信息发布渠道也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布暴雨、冰雹、大风、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和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各地要加快突发气象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敏感行业,尤其是面向农村的气象信息服务,加快海洋气象信息广播电台在吕四的落地工作,进一步畅通农村、海上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市、县两级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法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推进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气象部门及易受灾害影响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政府的防御规划和预案,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地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增强应对气象灾害能力。进一步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以及海上(水上)、陆地灾难搜救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气象灾害调查、风险评估、处置决策、技术培训、灾害救助中的作用。明确学校、医院、社区、宾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巩固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海堤、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县两级要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对沿江沿海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探测及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快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

  (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民航、旅游等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合力。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的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投资建设气象信息监测基础设施。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和标准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气象部门要强化气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大对妨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查处力度,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快健全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并将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