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明办关于评选2005~2006年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2005~2006年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评选2005~2006年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实施方案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体会议关于建设社会和谐新南通的决定精神,深化全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和各项群众性和谐创建活动,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市文明委统一部署,决定开展2005~2006年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行业(系统)、社区、村镇(乡)和基层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凡2005~2006年度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达到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准的,均可申报参评。

  1.南通市文明行业评选:评选年度内已经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所有行业(系统),即建设、公安、卫生、交通、邮政、电信、供电、旅游、工商、人行、中行、建行、工行、江苏银行、交行、农行、文化、国税、地税、气象、质监、法院、供销、海关、检验检疫、民航、房管、环保、物价、药监、司法、国土、审计、人寿保险、人民保险、水利、烟草、移动、联通、港务等。南通市文明行业评选分县(市)区行业和市行业两个类别进行,首先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参评,然后根据县(市)区初评推荐的情况,市行业再确定是否申报参评。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其子行业也可申报参评。但无论以什么主体参评,申报单位都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下属窗口单位或执法单位,构成一个行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原则上应是县(市)区文明行业。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其县(市)区行业被推荐为本次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比例应高于80%,或其县(市)区单位(不构成行业的)被推荐为本次南通市文明单位的比例高于80%。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具体标准、条件详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办发〔2002〕50号)。

  2.南通市文明社区评选:有明确的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并基本达到南通市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申报南通市文明社区的,原则上应是县(市)区文明社区。南通市文明社区的具体标准、条件详见市文明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文明委〔2001〕5号)。

  3.南通市文明村镇评选:有明确的文明村镇(乡)创建规划,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并基本达到南通市文明村镇标准的村和乡、镇。近年由村改为社区的,仍参加文明村评选;由乡镇改为街道的,仍参加文明乡镇评选。申报南通市文明村镇的,原则上应是县(市)区文明村镇。南通市文明村镇的具体标准、条件详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办发〔2002〕51号)。

  4.南通市文明单位评选:全市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不含村、镇、社区居委会)、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部、省属驻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通部队。县(市)区所属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单位的,原则上应是最近连续两个评选年度的县(市)区文明单位。市级机关申报南通市文明单位的,原则上应是在2005年度和2006年度市级机关职能目标、机关作风建设共性目标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申报文明行业的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选。鉴于社区居委会已纳入文明社区创评范围,因此,除情况比较特殊的村改社区外,社区居委会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南通市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条件详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1997-1998年度南通市文明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办发〔1998〕84号)。

  (二)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经济亏损或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不达标,以及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严重经济案件、较大治安及刑事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的;

  4.至今仍有顽固信奉“法轮功”等邪教,进行违法活动的人员,社区、村镇、单位控制或帮教不力的;

  5.行风评议中,综合满意度低于85分的(适用于行业);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7.出现严重越级集访且处理不力的;

  8.在保护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开展文明社区结对共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义务献血活动,制止封建迷信活动,根据中央、省、市委文件要求征订重点党报党刊等方面,因人为因素不达标的;

  9.未认真履行创建文明城市及“五城同创”相关职责的;

  10.出现与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称号不相符的其他事件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市文明委作出否决的。

  二、评选程序

  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按照申报、公示、推荐、考核、审批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公示、推荐阶段(各县〈市〉区5月30日前,市直6月5日前集中报送至市文明办)

  1.符合申报范围的行业、社区、村镇、单位,对照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基本达标的,可向市文明委申报参评。县(市)区行业申报参评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文明办集中报送市文明办;符合条件的市行业申报参评南通市文明行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文明办。申报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集中报送市文明办。申报文明单位的申报材料,县(市)区的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集中报送市文明办;市级机关及在通高校分别经由市级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集中报送市文明办;市各系统直属基层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市文明办,其中驻区的基层单位由各区文明办集中报送市文明办;驻通单位、部队及其他单位直接报送市文明办。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参评报告和申报审批表,申报审批表要按要求填写清楚,单位名称一律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2.自申报之日起,申报文明行业的在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对外醒目位置,申报文明社区的在社区居委会对外醒目位置,申报文明村镇的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办公地点对外醒目位置,申报文明单位的在本单位对外醒目位置,按市里统一内容和要求进行申报公示,接受社会评议监督。公示时间至少为2个月。

  3.各县(市)区文明委负责对辖区内参评行业、社区、村镇、单位进行初审核查,经县(市)区文明委会议审议并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文明委名义向市文明委书面推荐通过初评的名单,并注明推荐序号。负责集中报送文明单位申报材料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所报参评单位的初审核查,经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文明委推荐通过初评的名单,并注明推荐序号。
  (二)市集中公示、考核阶段(7月30日前)

  市文明办在初步审核后,将四项评选的初评名单送市各相关部门审核,并集中在《南通日报》上公示,接受社会评议监督。同时,市文明办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主要方式有:1.听取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创建工作台帐;2.通过随机抽查和暗访等形式,检查创建现场;3.召开有关座谈会或个别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4.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听取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行业申报的,由市文明委发函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5.市城调队调查有关申报参评行业的服务满意度。

  (三)汇总审批阶段(10月30日前)

  市文明办汇总初审核查、市有关部门审核、检查考核和社会评议监督等情况,提出推荐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三、工作要求

  (一)评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是推进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创建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评选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南通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二)要坚持以评促创,使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创建工作更好地为全市工作大局服务。要适应形势发展,拓宽评选工作视野,尤其是要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文明单位中的比例,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文明建设,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把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考核、检查的重点,评选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通过评选,促进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

  (三)要廉洁自律,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评选考核工作不得影响基层的正常生产和工作,严禁赠送和收受礼品、纪念品,考核人员严禁在被考核单位用餐。所有申报单位均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所有申报材料均要客观真实,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各行业、社区、村镇、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关精神把握不准的情况,请及时与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5098569、8521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