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区人防工程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区人防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区人防工程的意见

(市人防办  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人防会议精神,加快人防工程体系建设,提高人防应急准备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十一五”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全面完成,制定本意见。

  一、在我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规模和标准新建人防工程的基础上超规模或提高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其所建人防工程的功能、规模和防护等级,可获得相应资金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对防护等级为6级,建筑面积超过国家规定1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其超建部分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战时用途为物资储库的,每多建1平方米奖励200元;工程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的,每多建1平方米奖励300元。

  (二)对新建的6级人防工程战时用途为救护站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三)对新建的5级人防工程,战时用途为医疗救护或其它重要专用配套功能的,每平方米奖励600元;战时用途为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或一等人员掩蔽部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战时用途为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每平方米奖励400元。

  (四)对新建的5级人防工程,或新建战时用途为救护站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规模可以在原政策规定配建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减少25%,但不再享受第(2)、(3)条规定的资金奖励。

  (五)对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改善地面交通、生态环境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按人防工程标准新建的地下工程,按所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十一五”期间,市财政从筹集的人防经费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奖励经费,由市人防办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预算后执行,在此额度内用完为止。

  四、奖励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项目报批时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人防办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项目批复和工程方案设计所确定的功能、规模、防护等级,将相应的奖励经费列入市人防办年度预算;

  (三)在人防工程防护专项结构验收后,建设单位填报《人防工程建设奖励申报单》,并携《人防工程防护专项结构验收证明》到市人防办办理该项目50%的奖励金;

  (四)在人防工程防护专项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防护专项竣工验收证明》到市人防办办理该项目剩余50%的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