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公文无纸化传输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在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保密局和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网络安全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市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子公文须使用统一的版式公文格式(中文方正ceb。ceb:china e-paper basic的缩写)在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上传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系统命名规范要求,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备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必须书面报告。
第七条 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传输主管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接收。对所有接收到的电子公文都要及时填写回执。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电子公文传输收发登记制度,对所有收发的电子公文进行认真登记,以备查询、检查。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下载电子公文,务求节约、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其制发、使用和管理,按《南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密钥、电子ca证书集成在同一物理介质上,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委托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委机要局统一制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四条 发送电子公文、使用电子印章,由单位指定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
第十五条 涉密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 用于处理电子公文的计算机和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密钥、电子ca证书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服务器或计算机上,并应当做好备份,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文件运转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南通市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试行办法》和《南通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公文的传输,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江苏省政府机关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上进行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通过平台验证并按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纸质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四条 电子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并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的管理与使用,必须按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印章。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七条 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须由用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书,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第八条 因损坏、遗失,需要换领或补发电子印章的,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销毁。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电子印章的,必须将原电子印章交回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处理,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电子印章各使用单位应按国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