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南通市示范工业集中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经贸委《南通市示范工业集中区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经贸委《南通市示范工业集中区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