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承办第九届亚洲艺术节等“五大活动”奖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承办第九届亚洲艺术节等“五大活动”奖惩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第九届亚洲艺术节、2007中国南通港口经济洽谈会、第三届世界大城市带发展高层论坛、国际友城交流大会、第五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五大活动”)各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五大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承办“五大活动”的相关工作机构各部门、县(市)区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承办“五大活动”的相关工作机构各部门工作人员、市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操作的原则;
(二)坚持面对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
(三)坚持重成果、看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奖励种类
(一)集体奖
1.记集体二等功;
2.记集体三等功;
3.先进集体奖。
(二)个人奖
1.记个人二等功;
2.记个人三等功;
3.先进个人奖。
(三)演艺奖
1.演艺一等奖;
2.演艺二等奖;
3.演艺三等奖。
四、评选要求
(一)集体奖评选标准
集体奖评选对象为参与“五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领导机构确定的职能分工,考核工作完成质量、贡献大小、社会反响、领导评价等,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集体二等功、三等功和先进集体奖。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融入承办“五大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
2.按照“五大活动”工作机构提出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工作实际,扎实高效地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3.结合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任务,方案周密完善,工作主动超前,善于想方设法,攻坚克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部门任务、职责明确,领导有力,团结协作,管理严格,部门工作人员精神振奋、努力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树立良好形象;
5.模范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圆满,集体及集体成员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个人奖评选标准
个人奖评选对象为各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根据其履行职能情况、贡献大小、群众评议、领导评价等,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和先进个人奖。
1.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在完成承办工作的相关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工作,协调配合,按照分工和职责要求全面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3.模范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任务完成出色圆满,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演艺奖评选标准
演艺奖评选对象为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选送的参加第九届亚洲艺术节广场演出和巡街表演的演出团体(外请的演艺团体不参加评选),广场演出和巡街表演以表演节目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演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演艺奖具体评选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五、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一)考评组织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专门成立的“五大活动”承办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五大活动”承办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负责“五大活动”承办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承办“五大活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承办“五大活动”的相关领导机构负责参选单位和个人资格、条件的初审工作。
六、考核程序
(一)“五大活动”承办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的评选工作流程、标准和名额后,承办“五大活动”的各工作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在本部门通过民主测评、考核,推荐候选集体奖单位和个人奖人员;
(二)集体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的审核材料报“五大活动”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三)对拟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均予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演艺奖的评选由亚艺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演艺论坛部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打分,经“五大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七、奖励办法
(一)获奖单位、个人和节目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二)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获集体和个人奖励的,只享受其中数额较高的一份奖励,不重复计发。
八、惩处办法
(一)未完成“五大活动”相关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有失职行为,对“五大活动”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追究。
(三)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四)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
(五)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年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九、其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受奖励,停止其相关待遇:
1.申报表彰奖励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获得奖励后,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本办法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有关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为准。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考核结束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