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系统、长效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5〕8号)和省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苏发〔2005〕4号),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厅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苏办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处级领导干部,系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含在职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县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
(四)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六)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八)奖惩情况;
(九)其它方面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的设立、收集、移交:
(一)人事、审计、公安、检察、审判、信访等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有关室(处)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基本情况信息的义务。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和市级机关各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机构负责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基本情况信息材料,每年报送一次,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三)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档案信息材料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入个人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
(四)县处级领导干部退休、辞职、病故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或晋升为厅级,或降级为科级,其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资料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档案及干部监督信息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 调阅廉政档案及干部监督信息资料,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经市纪委领导批准。
第九条 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的管理:
(一)设立专门档案柜,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
(二)建立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逐步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三)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关联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干部监督信息。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暨干部监督信息库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垂直管理、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部省属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商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