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税收征缴,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综合治税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建立起“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和参与协税护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税源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代扣、代收职责,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重大转变,进一步提高税收组织程度,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二、加强税源信息交流,建立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
加强税源信息交流和共享,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履行职责中掌握的涉税信息,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税务部门对税收征管过程中掌握的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的信息,也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交流。要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积极依托政府现有网络资源,加快构建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现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下列涉税信息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
(一)经贸部门年初45日内提供全市重点工商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等信息。
(二)外经贸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出口总值及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信息,定期提供企业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信息。
(三)工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数据材料;每年第四季度提供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企业的信息;年检后20日内通报营业执照年检情况等信息。
(四)质监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
(五)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等信息。
(六)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情况;每年7月20日前及次年1月20日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双密企业)名单等信息。
(七)公安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发放、“长住港澳台人员”的情况及车管所接受的各驾培学校学员报考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的信息。
(八)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信息。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年后3月10日前提供工效挂钩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每年度在国税、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劳服企业年检信息、服务型企业信息。
(十)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契税征收信息,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信息,所掌握的工资奖金发放信息;于税款退还当月内提供退还增值税分户信息。
(十一)国资部门及时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等信息。
(十二)人事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情况;提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单位名单及工效挂钩单位名单。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等信息。
(十五)规划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城市规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等信息。
(十六)建设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有国有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标公告)、有私有资金投入的住宅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及各类市政建设项目开工、进度、工程结算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情况等信息。
(十七)房管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信息。
(十八)交通部门年初45日内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初步计划;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交通工程国、省道的大中修及省交通厅组织的公路及航道建设的招投标等信息。
(十九)港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港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信息。
(二十)水利部门年初45日内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工程及投资计划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准、中标等信息。
(二十一)农业部门年初45日内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十二)文化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演出场所登记信息、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信息;及时提供各种演出信息。
(二十三)卫生部门每年终了后45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等信息。
(二十四)体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下季度商业性比赛计划。
(二十五)审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信息,及时提供涉税审计报告。
(二十六)统计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交通、港口、供电情况,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对外经济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人民生活日常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
(二十七)物价部门每年终了后45日内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提供收费许可信息。
(二十八)残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二十九)粮食部门在计划下达当月内提供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储任务计划下达信息。
(三十)农机部门按季提供农业机械注册挂牌登记信息。
(三十一)地税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运输企业名单及运输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信息。
(三十二)供电公司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业用电量信息。
三、积极开展税收协作征缴,保障零星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分散的社会零星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公安部门应予协助。
(二)从事货物运输和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出售转让存量房(即“二手房”),委托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时,代开地税机关监制的房屋销售发票、代征相关的各项地方税收;同时,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对未取得地税机关监制的房屋销售发票和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出租(售)、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代征。
(五)对应税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中标合同,可分别委托司法部门、建设部门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六)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七)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事项通知书》;对未取得财政、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八)经贸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进行联合审查。
(九)税务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会治税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分管局长兼任。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办)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建立健全以单位、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和接受委托代征税款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网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要积极探索先进的征管方式和征管手段,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社会综合治税职责的情况,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