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通政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县(市)政府(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凡《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凡《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除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崇川、港闸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除住宅、商办、旅游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外,崇川区、港闸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自行核准、备案总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上述核准、备案权限不得再行下放、转移。涉及江海岸线使用的项目,仍执行现行规定,须在核准或备案前取得市沿江开发办公室同意使用岸线的意见。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