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6〕80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5〕82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度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办法
(一)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政府推荐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要依照《劳动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少于2年。为鼓励用人单位承担接收任务,凡非财政拨款单位每接收1名随军家属,并一次性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由政府补助2万元。
(三)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与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驻通部队随军家属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自身条件,每人可报2个岗位。未被所报岗位录用但仍符合其他未完成安置任务单位的用工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协调推荐。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不能实现就业的,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
二、工作要求
(一)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军队的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巩固国防,保持军队干部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高度,认真做好2006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二)凡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顾全大局,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任务。
(三)就业安置计划下达7日内,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将录用人员条件、岗位设置、薪资标准等反馈至市双拥办。
(四)随军家属安置计划下达后,市民政局、双拥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等要协调配合、抓紧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安排随军家属上岗,办妥相关手续。
市双拥办公室地址:市环城南路23号市民政局内。
联系人:陈亚新、周海斌、刘志春
联系电话:85158715、85158787(传真)、85158733(传真)
附件:2006年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安置计划
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