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承办省十六运工作奖惩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办省十六运工作奖惩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把省十六运办成最成功、最精彩、最经典的一届省运会,全面做好省十六运办赛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奖惩,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于承办省十六运的各部门及各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考核奖励种类
(一)集体奖
1.记集体二等功;
2.记集体三等功;
3.集体嘉奖;
4.文明观众组织奖。
(二)个人奖
1.十大功臣奖(授予荣誉称号);
2.记二等功;
3.记三等功;
4.嘉奖。
第四条 考核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面对基层,面向一线;
(三)实事求是,以功定奖,以取得显著工作实绩为主要评价标准;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考评范围
(一)集体奖从承办省十六运的各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当中评选产生;
(二)个人奖从承办省十六运的各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集体奖评选条件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融入承办省十六运的具体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
(二)按照省十六运组委会提出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工作实际,扎实高效地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三)结合覆行自身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任务,方案周密完善,工作主动超前,善于想方设法,攻坚克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部门任务、职责明确,领导有力,团结协作,管理严格,部门工作人员精神振奋、努力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形象;
(五)模范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圆满,集体及集体成员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个人奖评选条件
(一)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在完成承办工作的相关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
(二)发扬“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南通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工作,协调配合,按照分工和职责要求全面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任务完成出色圆满,所在集体及本人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考评标准
(一)可获得集体二等功奖
1.市体育局:圆满完成符合省十六运竞赛要求的办赛工作任务和参赛人员接待任务,为完成“保四争三”参赛名次任务作出显著贡献的,工作到位无疏漏,成绩突出。
2.大型活动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组织实施开闭幕式圆满成功,在国内影响巨大,博得广泛好评。
(二)可获得集体三等功奖
1.省十六运组委会办公室(各组成单位)、竞赛部(各组成单位)、安全保卫部(市公安局、信访局等)、电力保障部(南通供电公司及通信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市卫生局)、行政接待部(市接待办)、场馆建设部(各组成单位及市安监局、市教育局等)、新闻宣传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开发部(各组成单位)、群体工作部(省群体先代会办公室各组成单位)、财务部(市财政局)、审计监察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志愿者工作部(团市委)、兴奋剂检查部(各组成单位)以及体育会展中心建设指挥部、南通大学、市教育局、总工会等承担省十六运重、难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2.各县(市)区:圆满完成承担的省十六运办赛任务,为完成全市“保四争三”参赛名次任务作出显著贡献,成绩显著。
(三)可以获得文明观众组织奖
省十六运开、闭幕式、各项赛事活动文明观众组织部门和单位:认真维护观众秩序和赛场秩序,文明观赛(演出)成效显著。
集体奖和个人奖名额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评组织工作
(一)考评组织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专门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评小组由负责省十六运承办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承办省十六运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承办省十六运的各部门负责参选单位和个人资格、条件的初审工作。
第十条 考评程序
(一)承办省十六运的各部门按规定的评选条件、标准和名额,在本部门通过民主测评、考核,推荐候选集体奖单位和个人奖人员;
(二)集体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的审核材料报考评小组讨论审批;
(三)对拟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均予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有功单位和人员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二)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获集体和个人奖励的,只享受其中数额较高的一份奖励,不重复计发。
第十二条 惩处办法
(一)未完成省十六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有失职行为,对省十六运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追究。
(三)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四)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
(五)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年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受奖励,停止其相关待遇:
(一)申报表彰奖励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获得奖励后,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考评安排:考评分阶段考核和最终考评,其中阶段考核以阶段性工作结束时间定,最终考评在总结表彰前完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有关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考评结束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