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6〕1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低价位商品房建设,提高区级政府建设管理低价位商品房的自主权,增强调控能力,促进市区经济加快发展,决定适当扩大区级政府的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区级政府管理权限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计划编制。低价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设总体计划,由区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结合当年拆迁安置情况,按适度超前的原则予以编制,形成本区低价位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议书,于当年年初报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区级政府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其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
(二)参与价格核定。低价位商品房的限定价、核定价和车库、阁楼的最高控制价,由属地区级政府牵头,按照南通市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根据拆迁补偿标准、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区位、配套、环境、质量等因素予以测算,并与市物价局、房管局会商后实施。
(三)安置房源调配。区级政府承担拆迁的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区级招商引资项目,凡是符合条件需要使用低价位商品房进行拆迁安置的,由区级政府在辖区内的低价位商品房房源中统筹调配安置。安置计划方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区级政府授权的相应管理部门核发《南通市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供应意见书》,并报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市级协调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跨区域安置项目,有关区级政府必须优先保证供应。
各区级政府所辖开发区封闭管理的低价位商品房纳入各区级政府统筹调配范围,不再单独封闭管理;区辖开发区不再自主建设低价位商品房,其因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所需的低价位商品房,由区级政府在辖区内的低价位商品房源中统筹调配安置。
(四)确认套型比例。区级政府以南通市低价位商品房设计规范为基础,根据拆迁安置的具体需求,合理确认低价位商品房各类套型的设计比例,作为土地挂牌的条件之一。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不得大于144平方米。
(五)核发购房凭证。区级政府授权的相应管理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审核发放《南通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凭证》。区级政府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将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建筑执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购买低价位商品房的申请表以及其他书证材料与购房凭证存根归档备查。
(六)组织房屋销售。对达到预售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低价位商品房,由区级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拆迁人、开发单位及当地乡镇、街道根据项目顺序,按照面积匹配、分块安置的原则研究制订销售方案,有步骤地组织持有购房凭证的拆迁户在指定的范围内按序选房、签订购房协议,维护销售秩序,处理上访事件。销售方案应报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七)施工进度协调。区级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进度协调工作,为辖区内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工、施工、竣工、交付等全部建设过程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保障低价位商品房快建设、快销售、快交付。对不配合协调的开发企业,区级政府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有关部门,作为企业诚信档案的重要资料。对低价位商品房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市有关部门应主动服从区级政府的协调,依法快速办理。
(八)补差资金收益分成。低价位商品房超过限定价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属于低价位商品房土地的级差地租(即“补差资金”),由市房管、财政部门审计征收。“补差资金”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由市财政与低价位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按照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比例分成。
二、市级部门服务区级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区级政府扩大的各项权限能够顺畅执行、高效运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四个统一”的要求,搞好配套服务,确保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统一规划,科学布点选址。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区级政府提供的年度建设计划,本着“服从城市规划、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快速布点,出具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基本建设程序,快速启动建设前期工作。
(二)统一出地,保障用地规模。每宗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前,由国土部门提出,由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级政府、监察、规划、房管、建设、物价、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地块出让方案进行论证研商,保证每宗地出让规范、缜密。
(三)统一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订和修改低价位商品房的各项政策,为各区级政府行使权限、实施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各区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市低价位商品房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改变,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供应低价位商品房,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购房凭证,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低价位商品房。
(四)统一审计,健全监督机制。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区级政府执行低价位商品房政策情况的审计监督,市房管局、财政局负责按照《南通市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土地出让金补差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征收补差资金,根据审计、征收情况提出补差资金分配建议,报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区级政府违规供应低价位商品房或擅自增加供应面积的行为,由区级政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三、实施期限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出让地块的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原则,根据下放的权限范围,由市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移交给相应区级政府。具体交接步骤由市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级政府协商确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