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要求,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使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帮助。
二、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城乡低保资金落实到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民保〔2006〕11号、苏财社〔2006〕8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要求,根据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标准,并参考兄弟城市的保障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南通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70元/人、月,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左右,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视情自行提高,但应不低于1000元/人、年,且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40元。各级政府要急困难群众所急、想困难群众所想、解困难群众所难,怀爱民之心、谋富民之策、办利民之事、尽为民之责,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保证城乡低保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国家和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筹集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乡(镇)共同负担,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搞好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全力以赴抓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既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做好城乡低保提标的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集中精力,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应保的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和提标后预计增加的人数,及时调整现有低保对象的补差数额,并根据城乡低保经费支出途径,制定出具体的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低保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好城乡低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努力使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调整更加科学合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以动态管理为主线,切实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制度与就业再就业及扶贫开发政策的合理连接,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