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推进这项改革,保证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在执行《实施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反映,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市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双重领导(派驻部门领导为主)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增强。

  (四)维护政令畅通,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五)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按照以上要求,2006年底前,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首先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暂由驻在部门负责,今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新任派驻纪检监察干部逐步过渡到全面实行统一管理。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政令畅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行政效能、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调查或配合驻在部门党组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工作关系是:

  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要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在部门各处室及下属单位的作用,进一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合力。

  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按提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先后在党组中排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统一管理后,纪检监察双派驻机构仍实行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也可以合署办公。

  三、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工作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

  (二)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派驻纪检组组长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的年度考核、奖励等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市纪委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专项考核。

  (四)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奖励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派驻机构非领导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纪委、中组部中纪发〔1988〕8号文件的通知》(苏纪发〔1988〕3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按单列编制总数核定,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掌握使用,其任免按有关程序办理。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将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外出(含出国出境)考察活动列入本部门实施计划。

  (七)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一般为五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纪检组组长、派驻监察室主任的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驻机构干部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可以参加驻在部门组织的干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八)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档案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九)派驻机构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继续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继续由驻在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派驻机构的办公经费、工作用车等后勤保障及传阅文件等事项仍按原有管理方式和渠道实施。

  (十)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暂时保留在派驻部门,其工资外津贴、补贴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任派驻机构干部(含交流干部)的工资关系适时转入市纪委、市监察局,工资外津贴、补贴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等福利也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管理,享受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同职级干部待遇,所需费用列入市纪委、市监察局部门预算。新任派驻机构干部不在派驻部门享受任何福利,但其退休、后勤保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党(团)组织关系等事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四、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驻机构工作。干部管理室负责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归口业务室负责与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工作联系。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职能室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新体制下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衔接,又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争取派驻工作新成效。

  (四)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在实施统一管理过程中,各派驻机构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