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快推进生态南通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和审批责任“终身制”。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加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的修编与报批。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报省环保厅批准。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南通实际,抓紧编制南通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钢丝绳、精制棉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所有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

  3.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姚港化工区三类企业搬迁须基本完成任务,并着手实施搬迁后的生态功能修复。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不再新批区外化工、印染、电镀、钢丝绳、酿造等项目,现有园区外的印染企业不再扩大生产规模。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沿江地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4.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在推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生态工业园建设。支持工业园区进行生态补链和生态重组,构建生态产业链和废物交换循环链,实现物料的闭路循环。对通过市级以上生态工业园验收的,列入市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园内利用废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同时享受“三废”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鼓励iso14000示范园区建设和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对通过iso14000示范园区验收的单位给予奖励;将认证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和向上申报项目时,优先考虑通过认证的单位。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5.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成立南京大学南通循环经济研发中心,研究循环经济关键技术。

  6.财政年度安排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有关政策措施、关键技术的研究,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7.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级技术改造贴息资金中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列出名单,经贸、环保协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8.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

  三、强化总量控制,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9.依据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

  10.建立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突破总量控制计划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11.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12.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濠河及城区河道的清淤疏浚,逐步恢复内河生态和景观功能,实现“水清、岸绿、景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建设,加快市区截污入管进程。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区域,继续推进禁燃区建设和燃煤炉淘汰工作;各县(市)也应研究出台加强燃煤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健全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监督管理体系,创建国家保护臭氧层友好城市。

  13.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按计划推进“三镇两行业”污染治理,不再审批年产1万吨以下的酸洗磷化项目和年产3000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项目。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所有小型印染、钢丝绳企业必须搬迁入园。在巩固扩大通启运河、通吕运河流域污染治理成效的基础上,增加如泰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栟茶运河、九圩港河等流域的治理任务,力争到2010年全市九条内河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

  14.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全市“六清六建”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生态市建设要求,大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步伐,并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积极开展农村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各(县)市应设立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等污染物的处置。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四、强化市场机制,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5.积极推广排污权交易,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16.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适当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7.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强化环保投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8.将环保投入列为各级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19.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污染监控等项目建设,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县(市、区)财政每年也都要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专项奖励资金。各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等排污费。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环保规划及环境政策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

  21.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固废管理、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22.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制度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市、县环境安全应急调处中心,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23.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建设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重点污染源以及核与辐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十一五”期间实现对主要河流县市交界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和近海海域、纳污量较大的入江排口、重点河流的入海排口的水质变化的自动监控。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土壤环境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及污染防治。各县(市)也要相应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城镇和工业集中区逐步建立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按现代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24.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2010年前,完成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现代化建设。理顺市辖区环保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将崇川区、港闸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成立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监测机构,建立健全市、县(市)监管网络。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乡镇、街道环保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将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

  25.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健全环境执法、环境法制机构,充实环境执法力量,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加快环境信息体系建设,定期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搭建企业环保诚信平台;强化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