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1-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通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精神,按照“采取最坚决、最严格、最彻底的措施”和“坚定信心、坚强决心、坚持不懈、一抓到底、决不撒手”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一些化工生产企业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我市化工行业环保、安全和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主要是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三年的集中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任务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四项:

  (一)全面清查

  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今年11月至12月省确定的自查自纠阶段,市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重点围绕八个方面,认真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4.质量技术监督方面: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是否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6.能耗方面: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超过我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3)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或者与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有明显冲突,经常引发大规模厂群矛盾,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污染难以解决的;

  (4)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5)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6)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7)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入园进区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南通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2007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今年底前,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市区保留一个化工集中区(开发区)、各县(市)原则上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需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07年起,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四)严格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原由县(市)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严禁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南通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按省里要求,分批淘汰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工作步骤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5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落实阶段(2006年10月11日~11月10日)

  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网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0月1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地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三)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日~12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四)限期整改阶段(2006年12月21日~2007年6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查自纠的情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一批影响较大的整改对象,实行挂牌公示,重点督办。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6月21日~7月30日)

  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由市化治办牵头,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政府,同时做好迎接省联合检查组来通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008年、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参照省里模式,市政府成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程度。同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从市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外经局、质监局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全程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和督查组,分别负责工作计划制订、资料数据汇总、材料综合、对外宣传和对下指导督查等工作。

  二是强化目标考核。各部门要围绕化工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工作职能,分解细化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和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线上的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结合职能特点,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服务。各部门之间既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又要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三是强化监管力度。安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行为的统一监管,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分阶段、按步骤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把好产业准入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执法手段,多管齐下,严格执法。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理。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是强化舆论造势。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有关工作部署、工作动态,发布相关公告,营造强烈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人民群众和媒体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设立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并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

  五是强化综合治理。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环保投入,采用安全、环保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和环保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和环保技术升级。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针对化工行业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尽快消除污染源和安全隐患,把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