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意见的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在南通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腾飞中的重要作用
1.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任务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仍然是我市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主要反映在: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中高级技能人才严重缺乏;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不够完善,培训投入不足,技能人才发展途径不多;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也影响着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高技能人才作为技术创新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新一轮国际产业和资本加速向我国东部转移,南通正处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腾飞的关键时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以工兴市第一方略,建设发展集约型、集群型、开放型、内生型、港口型、都市型的新南通,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迫切要求。尽快改变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扎实有效的举措,全面推进、切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
二、准确把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人才工作方针,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目标,按照加快培养、重在使用、优化结构、完善机制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率先快速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4.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及有关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全面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在每年培训高级工10000人的基础上,组织上报鉴定评审技师、高级技师7500人,使我市技能人才总量年递增速度保持在10%以上;抓好焊接、数控等2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实现鉴定数量年均递增10%以上,重点抓好市技能鉴定中心建设。力争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形成一支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中高级工为主体、结构比例合理的技术工人队伍,确保高级以上技能型人才比例上升到20%以上,并高端带动各类初中级技术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三、加速构建面向社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5.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盘活现有资源,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学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2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新办1所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高级技师学院,力争建成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争取建成数控、机电、汽车、化工、电焊、纺织、服装、板金等10个省级公共实训基地。乡镇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它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大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对在市级技能比武中获前3名、省级技能比武前5名的技能人才,可突破学历、年龄的限制,优先充实技工学校实训教师队伍。
6.积极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要把职业技能竞赛和职工同业技术交流活动作为推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鼓励和支持各行各业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群众性技能学习活动的开展,增强企业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根据企业、劳动力市场需求和技能劳动者个人自我发展需要,面向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其他人员,开展技能提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行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能力业绩挂钩,对职业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及其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不论学历高低、资历长短均可不受名额、比例等限制,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7.强化职业教育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整合职业技术教育资源,优化职业技术学校布局,为企业和各类职业学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支持和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支持民办技工教育,鼓励公办技工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加大职业院校专业改革调整力度,注重学生实训、实验教学,为重点行业和企业培养“上手快、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职业资格认证的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相关的职业证书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强化技能训练。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鼓励取得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经过学历教育获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证书;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参加技能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指导企业制订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鼓励企业加快形成开放的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和机制,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促进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和关键工序上推行“首席技工”、“首席技师”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企业发展的人才激励导向,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时,应将企业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9.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应自觉增强搞好职工教育培训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规定,企业按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
10.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激励办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企业需求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制订脱产和半脱产培训计划。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企业可全额报销培训和鉴定费用。
11.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具体标准按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四、进一步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激励机制
12.推进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工作。改进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等五级职业资格考评体系,扩大考评工种范围。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采用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社会化鉴定。支持和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13.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对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在全国、全省性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相应技术状元或技术能手称号,并可破格推荐为技师、高级技师。对符合劳动模范基本条件的技术能手,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市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25名左右“南通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每月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200元、100元;每两年评选30名左右“南通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市区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800元、1200元奖励。
14.对技能人才的发明创造项目实施专项资助,鼓励高技能人才开展“创新、创业、创优”活动。建立南通市高技能人才创新项目资助制度,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创造发明项目,对特别优秀的实施重奖,进一步促进优秀项目成果的研究开发与转化。
五、积极营造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环境
15.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增加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新机制。市级财政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技能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并根据需要逐年递增。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建立并逐步增加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技能人才奖励、高技能人才培养、鉴定、技工教育研究、评价体系的开发、师资培训、骨干技工学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国家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部分中,应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积极鼓励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16.市政府每两年组织评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示范企业”,对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加大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扶持力度,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参照相应类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符合“南通市工作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定,可享受南通市人才、智力引进的相关待遇。
17.鼓励并保护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企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采用兼职、借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人事等相关部门要研究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行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相关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整个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成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国资、地税、物价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每年至少会办、研究一次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19.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本地区、本行业技能劳动者的数量和基本构成,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层层分解,抓好落实。要加快建立我市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研制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
20.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国家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政策,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业绩,大力表彰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