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12号)及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现就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为促进全面小康社会早日实现、建设社会和谐的新南通、走在全省和谐社会建设的前列提供可靠保证。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市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一)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南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市、县(市)区、各行业《“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或完善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应急体系规划制定实施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和评估,及时修订。

  (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要加强应急管理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做好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

  (三)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目前尚未出台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地区要抓紧编制出台。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编制修订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指导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跨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四)全面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及市、县(市)区发改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公安、卫生、交通、水利、环保、食品和药品监督、港口、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消防、石化、海事、检验检疫、技术监督、工商、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情况(包括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分级、分类申报、登记、评价、监管等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地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应急资源要建立台帐,实施动态管理,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五)督促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全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还要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一)推进市、县(市)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统筹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市、县(市)区综合应急平台,形成沟通上下、连接各地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要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要充分整合资源,建立应急接报处置平台,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做到紧急、非紧急信息接报分离和系统互为备份,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骨干作用,卫生、市政、危化品处置、公用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动员,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储备建设。建立市、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要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四)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校)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五)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先期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物资保障、有善后措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街道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五、完善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规定,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政府、企业、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所有企业都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要显著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把握应急管理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和趋势,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攻关和应用力度。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积极支持和鼓励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努力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断提高各级应急装备和技术保障水平。采取政府采购等办法,推动公共安全应急成套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执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大力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进步。始终坚持依靠科技、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六、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严格实行应急管理责任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将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长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各级各类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能和职责定位,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化组织格局。市、县(市)区政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国办函〔2006〕32号)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尽快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现有的市、县(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三)加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军民结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四)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