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道路及桥梁地名命名更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地名办公室、市地名委员会和地名专家组审查、论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市政府现对市区已建和在建的38条道路、1座大桥予以命名,对已建的1条道路予以更名(详见附表)。
市地名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标准路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的设置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在内外交往和各类宣传中,均应使用公布后的标准地名。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