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6〕7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筹集和结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