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3-2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委发〔2005〕2号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做好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基本对应。同时积极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其他方面的机构改革。
  (二)坚持权责一致。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责分工。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努力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组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建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等部门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体改办)组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市财政局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评价职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订和工资总额管理职能,划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完善地区经济调节体系,把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地区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将原南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将市体改办的有关职能并入市发改委,将市经贸委承担的经济协作职能划入市发改委。撤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撤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三)调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能
  将市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管理、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划入市国资委;将市经贸委承担的经济协作职能划入市发改委;将市经贸委承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市经贸委增挂“南通市中小企业局”的牌子。
  (四)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体制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确立《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将在原市经贸委挂牌的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将南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调整市卫生局的职能
按照改革要求,将市卫生局承担的保健品审核的有关职能划入省垂直管理的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过此次调整,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共38个,设置直属特设机构1个,设置直属事业机构10个。

  三、关于人员编制调整和人员分流
  根据苏办发〔2004〕25号文件关于“人员编制不能超出现已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的要求,本次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不新增人员编制,新设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编制调整的原则是:
  (一)人员编制随职能走。职能划出的部门,其人员编制相应划转。
  (二)统筹调剂。在现已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内对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统筹调剂。
  (三)行政附属编制随行政编制按比例一并划转。
  根据人员编制核定情况,涉及改革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分流办法参照2001年党政机构改革中《关于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实施办法》(通办发〔2001〕20号)文件执行,计算工龄或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四、关于“三定”工作
  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这次改革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定”的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的“三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人员编制随职能走的原则,将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及相关人员合并到新的部门中,由新组建机构的领导班子组织开展 “三定”工作,并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做好更名和内部职能调整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的“三定”方案。其主要内容:本部门职能调整的意见,包括职能划入、划出、下放、转移、取消的具体内容;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处室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数和领导职数;后勤服务和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宜。“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参照市编委会《关于认真做好市级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通编发〔2001〕23号)文件精神执行。“三定”方案要在1月20日前上报,经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市编委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三定”方案下达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在2月份完成职能调整、内设机构调整、人员定编定岗等各项工作。实施工作结束后,由市编委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对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
  此次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关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市编办负责有关职能、机构、编制的划转和“三定”方案的审核;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有关人员的调整、分流和移交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部门的资产清理和交接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有关部门机关后勤保障和管理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机构改革中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改革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机构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在近阶段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看待个人进退去留,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要严肃机构改革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中纪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2003〕4号)规定,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排,保证机构改革平稳推进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