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南通市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8-1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办发〔2005〕50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市编办、市财政局《南通市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配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市编办  市财政局  2005年3月)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调控与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使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及财政供给水平与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配套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一)市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
  (二)财政拨款市属事业单位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
  (三)市级机关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核定、增加及其实有人数的核准;
  (四)市属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核定、增加及其实有人数的核准。

  第四条 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配套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调研论证。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参加,对申请新设内部机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增加财政拨款编制的部门(单位)职责任务、编制数额、人员结构、经费来源、设置依据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工作必需、财力许可、精干高效、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研究和论证。
  (二)提请审定。市编办根据会商结果,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新设内部机构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核定或增加财政拨款编制的处理意见,并向市编委会主任报告,经市编委会主任同意后列入市编委会议程,由市编委会集体研究审定。
  (三)告知备案。市编办按照市编委会的决定起草文件,并整理会议纪要,正式告知申请部门(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监督实施。申请部门(单位)按照市编委会的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市编办进行指导监督,市财政局核拨有关经费。

  第五条  市级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名册、工资标准等由市组织、编办、财政、人事等部门共同核准把关。
  (一)市级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有关报表到市编办核准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
  (二)市级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到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实有人员和人员名册及工资标准。
  (三)市级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经市编办核准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中有关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为依据,编制部门预算中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市财政局以经市编办核准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中有关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为依据,审核各部门(单位)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外人员,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级机关和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试行节编奖励制度。
  (一)市财政局按上一年编制数核定部门(单位)公用支出,按上一年在编实有人数核定部门(单位)人员支出。
  (二)因节省编制人员而节约经费支出的部门(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有关审批表到市编办核准编制使用情况并确定其节编数额。部门(单位)本年实有人数未发生变化,按空编人数定额公用支出的60%核定节编奖;部门(单位)本年在编实有人数减少的,除按空编数核定节编奖外,再按减少人数的人员支出标准80%核定节编奖。
  (三)市财政局凭市编办核准的节编数核定节编部门(单位)的节编奖数额。节编奖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由部门(单位)自查安排使用。市财政局和市编办负责对各部门(单位)节约使用编制奖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超限额发放,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条件成熟的公益型事业单位,经编办、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