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洋口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试行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7-1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5〕65号

如东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洋口港开发建设,强化洋口港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洋口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南通港洋口港区总体规划》,凡属洋口港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以下简称洋口港项目),均进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所有审批、审核环节,实行“即时受理,联合会办,陪同报批,全程服务”。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环节,一律取消。依法应当审批的,应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快速办理,审批时限原则上按现行承诺时限再压缩50%左右;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但关键材料具备的一般事项应先行受理,审批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帮助完善。对已经市重大项目办公会议、市洋口港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定的,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并按各自职责办理落实。
  三、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对洋口港项目,凡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如东县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属市发改委、经贸委核准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也由如东县进行核准。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如东县自行核准;对不使用市及市以上政府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如东县实行审批管理。对需上报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市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应即时转报。对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放管理的事项,市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农林、农资、港务、地震、气象等部门也应相应下放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确需市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采取联合会办制度。由如东县向市发改委或市经贸委申报,经初审合格后,市发改委或市经贸委即向市各有关部门开具联审通知书(附项目申报材料),或者召开联办会议。市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市发改委或市经贸委,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五、对需国家或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指派熟悉业务、沟通能力强的人员陪同如东县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到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六、建立项目服务评议和监督机制。对洋口港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审批服务跟踪卡。服务跟踪卡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项目基本情况,由项目业主填写;二是项目审批服务情况,由市各有关部门填写;三是对市各有关部门审批服务的评价,由项目业主填写,对审批部门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分“好、一般、差”三档进行评价。服务跟踪卡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项目业主负责保管流转;项目审批结束后,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洋口港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纳入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