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 二○○五年六月)
为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难问题,保障农村困难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补充,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落实好这项工作,对于减轻农村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提高农村群众的健康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协调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把这一项事关农村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办好。
二、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7月中旬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按照“应助尽助、急难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将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纳入救助范围,使之得到及时必要的救助。同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基线调查、筹资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医疗救助起付救济线、救助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及时进行调整,既不能因救助标准太低影响农村困难群众的受益,又要防止因救助标准过高而入不敷出。
四、各地积极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各地要结合“献爱心、送温暖”等活动,深入宣传,营造氛围,鼓励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开展捐赠或捐助,募集更多的资金,以充实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助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审计部门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需要,明确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医疗救助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以科学的精神和高尚的医德搞好服务,让有限的救助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