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原市属企业改制分流的部分困难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64号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年初确定的为民办实事工作安排,市政府决定为原市属企业改制分流的部分困难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职工范围和补助标准
1.对原市属企业改制(含破产、关闭,下同)时工龄已满30年,未领取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办理了协保手续,并在市劳动事务所挂靠的人员,自2005年7月起,按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对原市属企业改制或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符合续保、协保条件,未领取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办理了续保、协保手续,现由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管理或在市劳动事务所挂靠,年龄已达女45周岁、男55周岁且未再就业的人员,自2005年7月起,按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005年7月1日以后达到女45周岁、男55周岁规定年龄,且未再就业的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费。
3.对原市属企业改制或下岗职工出“中心”时办理了定补手续,但月生活费标准低于240元的人员,自2005年7月起,将月生活费补足到240元。
二、资金支付渠道和发放办法
1.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渠道与定补、协保人员续保费、协保费支付渠道相同。
2.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市劳动事务所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到人。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