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1-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就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
  市级和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依据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我市各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标准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开发区:六等,每平方米65元;启东市:七等,每平方米59元;海门市、通州市、如皋市:九等,每平方米47元;如东县、海安县:十一等,每平方米35元。征收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分级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划缴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一)划缴依据
  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四季度为7日内),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将统计的当地土地出让面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方便结算工作,各季度统计土地出让面积的起止日期为:一季度从上年12月16日至3月31日止;二季度从4月1日至6月30日止;三季度从7月1日至9月30日止;四季度从10月1日至12月15日止。

  (二)划缴办法
  市、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四季度为年底前)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市级、县(市)级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1.市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缴办法。今年市政府出台的《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通政发〔2005〕2号)文件明确,市区土地出让金由市统一征收,市区按比例分成。因此,市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本级、区级分别在本级土地出让金分成收入中划缴。
非工业项目出让土地划缴计算公式为:
  (1)市本级缴市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崇川区土地出让面积+港闸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40%+南通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10%]×80%;
  (2)市本级缴省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崇川区土地出让面积+港闸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40%+南通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10%]×20%;
  (3)崇川、港闸区缴区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60%)×80%;
  (4)崇川、港闸区缴省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60%)×20%;
  (5)南通经济开发区缴区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开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90%)×80%;
  (6)南通经济开发区缴省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开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90%)×20%。

  工业项目出让土地全部由区级提取缴库,计算公式为:
  (1)三区工业出让土地缴区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区工业出让土地面积×65元/平方米×15%)×80%;
  (2)三区工业出让土地缴省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区工业出让土地面积×65元/平方米15%)×20%。
  为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本级将继续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如市本级缴市国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足2004年度水平(2000万元)的,则从市本级的土地出让金中补足,仍然并入农业发展基金使用。

  2.六县(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缴计算公式为:
  (1)各县(市)缴县(市)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总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及标准)×15%]×80%;
  (2)各县(市)缴省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总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及标准)×15%]×20%。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政府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而筹集的专项支农资金,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保护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
  (一)市本级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仍然按照市农发基金管理办法管理;超过的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林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项目管理。每年年初,市有关部门编制下达项目指南,县(市、区)分别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区级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区级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和农田水利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县(市)级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
  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用好。市、县(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不得瞒报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少计算、少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各级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审计局、监察局,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其中对提取不足的,要督促其限期足额划入专帐;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帐。对违反专帐管理的,督促其限期纠正。对违反支出范围规定的,督促其将超范围使用的资金收回专帐。对于挪用专帐资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为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为准,即2005年1月1日(含)以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执行该办法。各县(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