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05〕44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更好地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推进“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自治职能,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区居委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是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必然要求,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美化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实现“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建设关系
(一)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党组织应支持社区居委会履行自治职责。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广大居民依法自治。
(二)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居民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策社区重大事项的最高组织形式,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与群团组织的关系。社区群众团体是社区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上级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行政上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群众团体的指导,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为社区群众服务。
(四)社区居委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组成部分,应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与驻区单位密切合作,为驻区单位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五)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民间服务组织的关系。社区居民为满足物质、文化需求而成立的教育、培训、康复及读书、摄影、绘画、体育等各类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其工作或活动要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鼓励、支持、帮助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等各类活动。
(六)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应关心和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共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八)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关系。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行政上由社区居委会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是社区居委会在实现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基本原则。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应按照自治权、协管权、拒绝权、监督权予以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要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地位,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切实履行自治职能,同时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社区有关行政事务。
(一)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工作。其主要职能:
1.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推选居民代表,组织召开居民会议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草拟《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依法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
3.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4.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汇报社区居委会工作,听取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居民的监督。制定自治工作计划,实行每季度一次的居务公开,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
5.组织居民开展创文明社区、文明楼幢、文明家庭以及与驻社区单位共建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6.整合社区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做好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区服务。
7.行使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经费、本社区资产收入以及各类资助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权,并主动接受居民群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8.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9.法律规定的属居民自治范围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履行社区协管职能,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劳动力管理、就业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监督。
2.各类生活保障金、补助金申请的调查、核实、初审与发放,以及以工代赈、募集衣被、救济灾祸、优抚等工作。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4.社区环境、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统计、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5.政府规定的其他协管事项。
以上工作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同时转移工作职权和经费。今后,凡是由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承担或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同意,未征同意,一律不得下派社区居委会或要求社区居委会协助。
(三)社区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1.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街道办事处(镇)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2.对煤气、自来水、电业、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监督和评议,并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
四、切实保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和干部的待遇
(一)进一步落实社区居委会的配套用房。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落实市区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208号)精神,加大力度,完善制度,确保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落实。规划总平面图中经审定不设社区居委会的住宅区,由街道(镇)按法定程序和社区建设规划合并入就近的社区;规划建有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由街道(镇)负责督促开发商按规划总体要求,及时交接。
(二)建立健全正常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以县(市)区财政为主,镇、街道(市辖区的街道,下同)财政为辅的社区居委会建设经费保障机制(7∶3的比例),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及各类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工资待遇,力争逐年或逐届有所提高。通过正常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年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的年平均收入标准,并由财政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条件的应为社区居委会干部交纳住房公积金。遇有突击性工作需社区居委会干部加班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注重改善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政治待遇。要及时吸收工作突出、思想进步的优秀社区居委会干部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对特别优秀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要通过法定程序提拔到街道(镇)及政府机关部门任用。
(五)完善社区居委会的财务制度。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落实财务自主权,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六)规范和加强社区的档案建设。要按照《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民基〔2003〕16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档案、台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