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今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10%左右的要求,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办好为民实事项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也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低保标准,对维护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重视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克服困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提标的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集中精力,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应保的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和提标后预计增加的人数,及时调整现有低保对象的补差数额,并根据城乡低保经费支出途径,制定出具体的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低保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好城乡低保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乡低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和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再提高10%左右的要求,今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4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年;各县(市)应按市政府要求予以落实,其中提标后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1000元/人、年。各级政府要急困难群众之所急、想困难群众之所想、解困难群众之所难,怀爱民之心,谋富民之策,办利民之事,尽为民之责,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保证城乡低保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国家和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筹集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乡(镇)共同负担,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三、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保证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底要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城乡低保工作,对没有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未能应保尽保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城乡低保提标后,各地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有人做,有人管,保证动态核查机制正常运转。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规范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动态核查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把城乡低保提标后的审批关。对符合条件的立即保进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去,做到城乡低保进出两畅通,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