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05〕6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大调解指导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委政法委 市综治办 市大调解指导办 市司法局 2005年7月26日)
经过前一阶段的探索和实践,全市已初步构建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管理、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地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全市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为建设“和谐平安南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龙头和骨干作用,推动和促进全市大调解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真正做优品牌、做强基础、做实绩效,现就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建设
1.县(市)区调处中心受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归属政法系统。县(市)区调处中心组织建设原则上借鉴启东市的做法,从机关部门集中人员,连人带编进中心工作。调处中心可设办公室、接待受理科、分流调处科、督查指导科等内设机构。调处中心主任由县(市)区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副书记兼任;配备2名以上副主任常驻办公,其中一名副主任由县(市)区司法局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一名副主任由县(市)区综治办副主任兼任。
2.选优配强县级调处中心的常务副主任,将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员放在这个关键位置,确保能协调各方、掌控内外。县级调处中心除直接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以外,要加强对辖区内大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协调,做到调处和指导两者并举、双职并重,切实发挥龙头作用。
3.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从信访、公安、民政、工商、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城管、国土、环保、交通等职能部门选派人员,参与县(市)区调处中心相关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4.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调处中心的组织领导,调处中心的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分管副书记或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并在分管工作上予以适当集中,确保其主要精力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大调解工作上。配足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真正发挥乡镇(街道)调处中心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基础性作用;配齐调解信息员,建立名册、落实责任,切实发挥好信息员的信息灵通的优势和作用。
5.为充分发挥调处中心的职能作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应赋予调处中心五项职权,即:矛盾纠纷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调度权、矛盾纠纷调处指导督办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提议权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权。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充分履行职责,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努力发挥调处中心的职能作用。
二、业务建设
6.县、乡两级调处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研究制定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管理目标和考评办法;
(3)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分流处理工作;
(4)组织指导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
(5)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听证对话;
(7)定期分析通报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8)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大调解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社会稳定工作的建议;
(9)完成上级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7.调处中心受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下列纠纷调处中心不予受理:
(1)刑事纠纷;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解决的纠纷;
(4)其他不宜由调处中心调处的纠纷。
8.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分流或处理:
(1)属一般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至下一级和有关部门调解组织调处,相应的调解组织应在10日内办结或向上移送;
(2)属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或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乡级或县级调处中心直接调处。调处中心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直接调处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处,调处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应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理时间。
9.进一步完善庭式调解的程序性规则,凡庭式调解均应将调解过程完整地记录在案。现场调解、上门调解的矛盾纠纷,在矛盾纠纷调结或工作结束后,也应将矛盾纠纷当事人情况、纠纷发生的时间和概要、调解人员及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记录在案,以便掌握情况,及时跟踪回访,或作相关证据使用。
三、机制建设
10.完善领导带班制。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带班的方式可视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不强求一律,但须排出具体日程,落实具体负责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首问负责,一包到底。
11.完善排查预警制。坚持对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与定期排查相结合,调处中心原则上每月一次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殊时期集中排查,并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
12.完善听证对话制。县、乡两级要全面实行听证对话制度。进一步规范听证对话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提升组织水平和实际效果,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上下功夫。各县(市)区调处中心应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对统一的听证对话规则。
13.完善调解对接制。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调处中心要按照《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与诉讼调解相对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委政法〔2005〕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大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的各项工作,变一般性对接为实质性对接,变个别化对接为多方面对接,变随意性对接为制度化对接,重点在对接的内容、范围、手段和方法上求突破、有创新、见实效。探索建立和不断完善大调解与公安110、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对接机制,拓展大调解的对接领域,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
14.完善市、区联调制。借助于崇川区调处中心这一平台,扎实推进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工作,探索具有主城区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路子,拓展大调解的外延,丰富大调解的内涵。各县(市)的县城镇也要仿效市区的做法,构建县城镇与县(市)相关部门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
15.探索特色调解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调处某种类型矛盾纠纷的调解员,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大调解工作之路,扩大大调解的品牌效应。鼓励基层单位和广大调解员更新调解思路、创新调解方式、改进调解方法,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
四、队伍建设
16.按照“分层培训、归口负责”的原则,抓好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县(市)区调处中心负责培训本级调处中心常驻人员、专(兼)职调解员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负责培训村(居)、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调处站)主任、委员和调解员。每年至少对调解员普遍轮训一遍。
17.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参与县(市)区调处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选派合适的审判人员和业务骨干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对县、乡两级调处中心都要指定调解指导员,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18.对调解员的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庭审观摩、案例讨论等,着重从调解业务、调解方法、调解艺术等方面全面提高县、乡两级专职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专职调解员的骨干作用。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9.建立专(兼)职调解员名册,条件成熟的调处中心可试行由调处中心指定调解员和当事人选定调解员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以增强调解的信任度和权威性。建设一支首席调解员队伍,从专(兼)职调解员中选择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政策法律、精调解艺术、有工作责任心的同志作为首席调解员,发挥其在调解过程中的牵头和组织作用。
五、制度建设
20.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重点制定和完善以下十项制度,即:领导值班接待、首问负责和听证对话制度,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和归口管理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调解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21.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应将人员组成、工作职责、领导值班接待表、调解组织网络图、矛盾纠纷受理范围、调处流程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应该让人民群众了解的有关事项公示上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2.加强对大调解工作效能监察和责任查究。对该受理而未受理、该调处而未调处,或调处不及时、调处不得力以及违法调处矛盾纠纷,导致发生重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其他重大恶性事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单位和部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市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南通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倒查追究暂行办法》。
23.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严格按照市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四簿两表一档”以及《关于印发南通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相关台帐和文书格式的通知》(通指办〔2004〕1号)的要求,使用全市统一的大调解工作台帐和文书格式,做好大调解台帐工作。凡庭式调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规范统一。
24.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月报工作的通知》(通委政法〔2005〕5号)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按时统计上报大调解相关数据资料,以利于市大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保障建设
2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帮助调处中心解决大调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硬件建设、设施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尤其是调处中心所需办公、办案经费及表彰奖励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26.加快县、乡两级调处中心的信息化建设,配好网络管理员,实行调处工作计算机管理和信息联网,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7.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可参照司法行政或信访部门享受岗位补贴。注意提拔任用在大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一步提高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使其安心本职,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8.把大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占分比值不少于百分之十五。重点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特别是“民转刑”杀人案件的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下降率、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下降率、公安110民事纠纷接处警下降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7个指标,完善考核办法,细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级组织抓好大调解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