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6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0-1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5〕10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6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耗材、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额5万元以上);
  4.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及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b超、彩色多普勒及其他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
  (6)电梯;
  (7)体育设备;
  (8)安全监控设备;
  (9)通信设备;
  (10)计划生育设备;
  (11)教学科研设备及仪器(由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12)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
  (二)工程类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单项印刷费用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大修;
  4.国际国内机票;
  5.软件开发(1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的规定进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又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器设备中的部分项目及专用设备中的印刷设备、网络设备,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采购单价在5000元或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内的部分项目,由单位在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直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