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2-1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殡葬改革,遏制乱埋乱葬现象,节约土地资源,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苏南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真抓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布局。今后各地不再新建公益性公墓。确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的,一律新建公益性骨灰堂;已有的公益性公墓要逐步撤减,并向公益性骨灰堂过渡。

  二、对新建公益性骨灰堂,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确系行政区划面积较大的乡镇经批准可适当增加建设点,做到既节约耕地,又方便祭扫。新建公益性骨灰堂须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三、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为辖区内的居民提供服务,丧户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骨灰存放手续。各地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拨给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服务到位、档案齐全。

  四、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新建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和维修资金、工作人员经费,可通过县乡财政补贴、适当收取成本费(具体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发动社会捐助等渠道统筹落实。

  五、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特别要利用群众集中祭扫的传统节气,集中力量,组织清理墓葬用地,坚决制止新的乱埋乱葬,做到居民住宅区、主要公路、铁路、通航河道两侧没有坟头。今后农村居民的骨灰就近存放到公益性骨灰堂,按民族宗教习惯需作特殊处理的可存放公墓或塔陵。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搞好管理协调。规划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地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把好用地审批关,并加强督促检查。公安部门要配合民政、国土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公墓、骨灰堂,及时恢复地貌;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或骗取财物的现象依法进行惩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新举措,引导群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