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努力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目标,现就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积极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
搞好村镇规划,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涉及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加速改变农村面貌,缩小城乡差别;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真正把这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力争到2015年,全市30%左右的农户进入集中居住区,区内道路框架基本形成,其它各类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到位,公共设施基本齐全,社区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到2025年,全市农民基本进入城乡集中居住区,公寓式住宅和联体式住宅在村镇得以广泛推行,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散、乱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全市农村成为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境优美、服务配套、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措施
坚持规划先行,将城镇体系规划延伸到乡村,做好镇村布局规划和农民集居区建设规划,形成县城、重点中心镇、一般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的一体化规划体系。
(一)各县(市)要根据批准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和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快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将辖区内乡镇数量调减到位。
(二)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加快镇村布局规划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规划要坚持前瞻性、衔接性、民主性、严肃性的原则,要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农民居住区空间与一、二、三产业布局、基本农田保护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集中居住区的数量、布局、规模和类型。
(三)各县(市)要抓紧完成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对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集中居住区编制建设规划。对列入创建省级康居示范村和市(县)级小康示范村计划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或有特色的村庄,2005年底前要完成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先行启动集中居住区规划的实施;其它村庄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集中居住区总平布局规划。在上述规划完成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集中居住区建设。
(四)科学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规模、类型和指标。集中居住区的规模应综合考虑农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的经济合理性,按照县城、重点镇周边集居区规模5000人左右、一般农村集居区2000人左右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施的可行性,兼顾民风习俗,面向未来,适应发展,合理确定。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类型应以规模大、区位及基础设施好的现有村庄进行改造、扩建、集聚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具体建设应区别不同区位,确定不同形式,做到小高层、多层、低层相兼容。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提高居住建筑容积率,城市、重点镇周边应以多层为主,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其它可适当增加低层和联排。各类用地指标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标准,不得突破省有关规定。
(五)加大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集中居住区规划确定前,一律暂停农民建房审批;各类项目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村民,一律安排到集中居住区建房或购房;凡是农村兴建住宅,一律安排到集中居住区进行统一建设。对少数因房屋破旧、漏雨、墙体裂缝倾斜下沉、承重结构损坏等造成无法居住,或居住有危险且又无力新建住房的困难农户,要优先扶持其进区集居;经扶持仍难以进入集居区建房、购房的,可先用已进区村民腾出的原有住房进行过渡性置换。凡在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建设步伐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和入股等形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相关的公用基础设施;鼓励农民采取以劳代资、以资参股等形式,参与集中居住区建设,逐步建立起国家、社会、个人多元化投入的机制。
(二)鼓励和支持农民到集中居住区居住,对在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在配套规费上予以减免;其建房占用土地不超过规定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的,可视同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免缴有关规费。集中居住区居民办理电、水、通信等开户、过户手续时,供电、供水、邮电等单位应免收过户费、开户费。水利、供电、土地、财政、税务等部门在集中居住区收取的水资源费、电力建设资金、耕地占用税、个体工匠营业税、提取的公积金等规费按规定留用或返还的部分,必须足额用于道路、给排水、绿化、垃圾箱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积极探索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是关乎农民集居区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保证集居区建设占用农用地与村庄整理新增农用地挂钩平衡的前提下,可采取“计划单列、封闭运行”的办法。农民按规划需跨村组建设住宅的,可由相关村组进行等面积土地交换,用地调整工作由所在地乡镇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经济补偿或以土地换保障等方式,将村组所有的土地转为乡镇集体所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困难户、老龄户与条件较好又急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宅基地互换,由后者到集中居住区申请统一建房或购买集中安置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因集中居住区建设而失地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保。在城市近郊区域,还可以探索对有建房意愿的农民进行提前拆迁,用货币安置的办法使农民尽快向城镇集聚。
四、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大局,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协调、督查的责任;要将集中居住区建设作为政府的重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要落实各级规划管理责任,充实规划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宣传发动,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集中居住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集中居住区工作的认同,形成推进合力。
当前,一是尽快完成镇村布局规划的编制,组织自查自验,通过省、市验收,完成规划成果报批工作;二是尽快编制各级示范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三是尽快完成一般村庄集中居住区总平布局;以全面推进我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