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05〕16号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实现新跨越的必由之路,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摆上更加重要的地位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加快工业化进程、构筑我市发展新优势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是抢抓历史发展机遇、推动跨越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发达的服务业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市正处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城市现代化、经济国际化的关键时期,围绕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坚持新型工业化第一方略,坚持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并举,对于我市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服务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总量位居全省第四,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服务业占全市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服务业创造的地方税收占比逐年提高,安置就业的人数多,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市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存在着总量偏小、档次偏低、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生产服务业发展不快,我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独特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与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研发等新兴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工业化的进程是服务业与工业齐头并进、互动发展的过程,准确把握新时期产业融合的辨证关系,既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以工兴市”第一方略,又坚定不移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创南通经济社会新的竞争优势。
当前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要紧紧围绕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和南通在长三角中的定位,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城市现代化为载体、信息技术为支撑、重大项目为龙头,加快改革开放,加快政策和体制创新,以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推动南通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努力实现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不断提高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对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撑作用,使服务业成为地方财源和安置就业的主渠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为南通在苏中地区率先快速崛起注入新动力。到201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力争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发展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十五”期末提高5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比重提高到40%;服务业地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超过60%。生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明显上升,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成为江北排头兵。
二、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既要用好国家和省里给予的政策空间,又要结合南通的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和政府扶持的力度,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服务业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未缴部分的出资时间和数额。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放宽对科技服务、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4.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对服务业公司制企业申请冠“南通市”名称的,取消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按照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标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对申请冠“江苏省”名称的,工商部门协助企业及时予以申报。
5.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二)进一步开放市场。
6.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紧紧抓住我市“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用好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以获得先期开放的优势。持续利用cepa政策,大力吸引香港、澳门服务企业进入我市。
7.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凡总部设在南通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纳入当地管理。
8.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大力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服务外包,降低行政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采取服务招标的方式,委托旅行社或礼仪公司、会展公司等社会服务机构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展览等服务事项。
(三)规范收费行为。
10.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法定以外的资格认证、考试和培训,对法定的资格认证、考试和培训不得超标准收费,并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设立收费名目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单位责任人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11.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四)保障服务业用地。
12.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13.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各类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优先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五)实行规费减免。
1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实行全年一次性包缴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货车通行证,为其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对客、货车辆的检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安、交通部门不得重复检验。
15.对旅游定点车辆按江苏省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16.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17.对在本地纳税的年成交额5至10亿元的贸易流通企业,超过5亿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地方综合基金;对在本地纳税的年成交额超过10亿元的贸易流通企业,按年成交额10亿元为基数,定额征收地方综合基金。
(六)实施税收优惠。
18.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9.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贷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商标代理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0.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21.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2.对下岗失业人员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下岗职工占劳动组织总人数的6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可持失业下岗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和失业、下岗职工名册及《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雇工7人以下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3.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的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服务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24.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25.按规定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的服务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26.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7.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予以充实,扶持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带动和示范作用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引导基金采取贴补、贴息以及对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等方式对服务业重点企业进行扶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服务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29.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30.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建立和完善大通关制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实行“5+2”无假日预约通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通关,提高通关速度,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八)进行价格扶持。
31.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专业桑拿、洗车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32.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33.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34.对民间投资的旅游景点的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实行淡旺季差价和节假日自主浮动50%的价格。
(九)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
35.市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5万元。
36.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海内外优秀服务业研发人才。留学人员回国来我市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37.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38.鼓励本市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设服务业专业学科,大力培养服务业专门人才。积极选派服务业专业人才参加省组织的出国、出境学习培训。
39.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三、强化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现代服务业工作,增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规划、科学引导、政策激励、增强活力、优化服务、创优环境,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调整充实各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力量,健全服务业领导组织网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解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各级加快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要在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专业市场、旅游业、房地产业、商贸流通业等行业重点突破,努力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充实工作力量。为加大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工作力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服务业工作,在市服务业办公室的基础上充实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充实服务业力量,切实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
(三)强化目标考核。“十一五”期间南通将进入跨越发展的历史新阶段,为更好发挥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结合全市“十一五”规划,高质量、高起点编制全市服务业“十一五”规划,并搞好现代物流、旅游、商贸等专项规划的配套,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每年制定全市服务业考核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服务业发展任务,把服务业目标考核与工业、外向型经济、民营经济纳入同一考核体系。由市考核办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南通市服务业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实行分类考核,市级增加对主城区服务业考核的权重,各县(市)增加对县城所在镇和中心城镇服务业考核的权重。对列入市综合考核的部门(单位)的考核,将服务业纳入年终市政府对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服务业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完善统计工作。市统计部门设立服务业统计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对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各地、各部门制定好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领导决策参考提供科学而准确的统计数据。各县(市)区统计部门也要充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确保准确、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