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70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33号)精神及《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5〕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它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妥善安置好2004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为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就业
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推进和鼓励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就业的同时,仍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配任务的安置办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就业。因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和精简缩编,今年相应地减少安置计划。根据去年原市属229家工商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今年相应地增加各区的安置计划。各区安置计划的分解落实,由各区政府下达。以往未承担或承担任务较少的单位,适当增加接收安置计划。
(一)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任务。针对当前就业压力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重于往年的实际情况,各区和各有关接收安置单位都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各部省属驻通单位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安置工作,合理安排,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创造条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为维护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序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接收安置计划,不得擅自转移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偿转移安置资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标准缴纳,特困企业按4倍缴纳(部省属单位转移接收安置任务按省规定办理)。
(二)落实政策,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与其初次安置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合同期内,非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入伍前已经落实单位或已经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三)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兵役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人为设置障碍,对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件和要求。凡与国家《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四)拓宽渠道,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改革。要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力度,引导和实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重点向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的转移。要从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今年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领取标准,仍按照《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通政发〔2002〕128号)规定执行,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享受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价费〔2002〕295号)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省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等十二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3年,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及时完成任务。各区政府及市直、部省属驻通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安置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有安置任务的各市直及部省属驻通单位须在11月中旬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区须在11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积极宣传国家的安置政策,引导广大城镇退役士兵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对家庭有特殊困难、伤病残和回城镇暂未安置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不服从安排的个人,视作为放弃,政府不再进行安置。
(三)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兵役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在进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 各区及市直单位接收安置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表
2. 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