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5〕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拥军优属政策,鼓励城乡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依法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5年度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好《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省政府尚未制定新的标准之前,全市2005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暂按照《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明确的要求执行。
二、南通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应征入伍的城镇户籍义务兵,2005年度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5%调整,具体执行标准为2800元。市区应征入伍的农村户籍义务兵,2005年度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各区统计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调整,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县(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2005年度家庭优待金,按照城镇户籍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5%、农村户籍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原则,由各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三、根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市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外,其服役期间的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所在县(市)以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专科在校生40%、专科毕业生50%、本科在校生50%、本科毕业生60%的比例计发。
四、市区应征入伍的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及高等学校毕业或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的奖励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市区农村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
县(市)应征入伍的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及高等学校毕业或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的奖励金,应列入县(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确保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