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负责人带班生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