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05〕8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维护市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向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市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障金:1.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2.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1)注册地在南通市区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南通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来年均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含本市六县、市)建筑施工企业。其中,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6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为40万元。(2)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10万元。4.存入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障金额度(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30万元,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20万元);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障金,已存入的年度保障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额度降低后,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自调查确认之日起,年度保障金额度恢复到原始标准。
  三、建设单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时止(质量保修金除外)。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施工企业以年度为单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证期限为连续保证,若企业撤出市区建筑市场,保证期限为该企业在市区所有承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
保证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凭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保证单位)凭该工程职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支付表,向市建设局书面申请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市建设局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经核实确无拖欠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障金及按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办理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次年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局书面申请办理保障金利息返还手续,年度保障金直接转入下一年度。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建设局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工程款支付凭据或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市建设局应出具《限期支付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逾期不予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由市建设局下达《先予划支拖欠工程款通知书》,通知指定银行从建设单位保障金中划拨资金用于垫付其所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组织调查,施工企业不能提供工资结算、支付相关凭据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工资。施工企业逾期不支付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市建设局发具《先予划支工资通知书》,通知指定银行从施工企业保障金帐户中划拨资金垫付其所拖欠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动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10日内补足保障金。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保障金制度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核验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经查实有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市建设局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施工企业经查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恶性事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建立职工工资卡制度和职工工资领取告示制度。施工企业工资结算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职工工资,且预付的工资不应低于南通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监督分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不得层层转包,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严禁由班组长代替工人领取工资,由此而发生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均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并负责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市区建筑市场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的管理,依法查处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有关工资拖欠行为;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合力。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新闻部门要加大对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保障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的社会氛围。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区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及时在指定银行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