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既是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实施“富民强市”工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市场化、契约化趋势日益明显。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完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健全“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我市自1998年开展试点以来,已有一大批企业通过单独或区域、行业协商等方式,初步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稳定职工队伍、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部分企业职工工资的平等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依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要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把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经营好坏联系起来,促进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同步正常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职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企业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机制。
二、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远目标是逐步实现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期工作的重点是推动职工人数百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协商。2005年,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左右,2006年达到70%,2007年达到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企业单独建制,面广量大的小企业通过区域、行业等集体协商办法逐步达到广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及调整办法进行平等协商;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以及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得到相应的增长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支付办法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向职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自主分配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力。
三、扎实做好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工作
1.依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规范操作。要结合各类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注重企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的协商,每次协商的内容可以全面也可有所侧重。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的结果,应当签订工资专项协议或企业集体合同附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方可生效,生效的工资协议或合同应当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开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2.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引导企业和职工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增长办法。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进行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要及时与职工沟通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并经重新协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变更,不得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
3.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凡企业以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按实在税前列支。
4.大力拓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建制领域。继续推进各类改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规范化指导,提升协商工作水平;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在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覆盖面。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进。
5.积极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继续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解决面广量大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逐步缩小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覆盖范围,使协商内容更符合企业实际,更贴近职工需求,更便于监督落实。
四、加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富民”发展战略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定期研究和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中全局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企业开展工资协商以及履约情况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管理,对拒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克扣和恶意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要提高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关切度和参与率,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企业工会组织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积极开展“要约行动”,代表职工行使好协商权、签约权;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后,工会组织要发动职工分解目标,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落实工资协议,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职工与企业的“双赢”机制。各级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指导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密切协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沟通磋商,抓好分类指导;要加大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方法、民主程序等宣传到每家企业、每个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工资协商水平和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