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保证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但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放飞风筝、违法建设施工和种植超高树木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威胁到电力设施的安全。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切实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加强对发电和输电安全的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全市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市政府及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加大电力设施法律法规执法宣传力度
2.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等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电力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并针对本地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力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供电企业要认真贯彻《江苏省电力企业变电所安全防范暂行规定》,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所有供、用电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4.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新建或改(翻)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共同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预防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5.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须经供电企业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6.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定。特殊情况需要减小距离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达成协议;无法采取安全措施时,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7.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现有(或在建、规划中)公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区域进行市政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时,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应和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共同协商,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相关迁移手续。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现有电力设施造成影响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
8.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树林时,应相应提高线路高度。如不具备提高线路高度的条件时,应按批准的规划留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高大树木、竹子;对需移植、砍伐的树木、竹子,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移植、砍伐手续,给树木、竹子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高大树木、竹子的协议。
9.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10.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11.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越权划拨宅基地和批准改(扩)建原有建筑而造成单位和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同 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好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规划,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电力设施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