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5-2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05〕2号),组建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挂牌的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
  (一)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则、规程和政策措施;分析、预测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市级权限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部、省属在通企业和未实行属地管理的市管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监督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安排并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会议、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接待、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宣传教育、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出国政审、干部培训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政策、规程、标准;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报告;指导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承办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复议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对安全培训考核机构的资质管理;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负责“安全生产月”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三)规划科技处(信息调度处)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科研成果鉴定以及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发布;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分析;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与督办;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林业、军工、旅游、渔业、消防、贸易、邮政、电信、港务、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和社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建设、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船舶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协调作业场所各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有关事项;负责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或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并指导相关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和批准证书的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监督局行政编制为30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16名,其中正处长(正科级)7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科级)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和分级管理,各负其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公安、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负责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