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4年1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