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4-0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办发〔2004〕17号 

  为改善和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创建全省最佳办事环境,促进南通经济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原则
  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督促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提倡和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大胆开拓创新,提高工作效能。

  二、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市场经济、改善投资软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有关公务和社会服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包括: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l.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执法检查的;
  3.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或使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的;
  4.违法将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机构的;
  5.巧立名目乱罚没和内定或下达罚没指标的;
  6.对可以不处罚的行为以罚代管、以罚代教,或要求给予好处才不处罚的;
  7.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行为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要求给予好处才从轻、减轻处罚的;
  8.对应当处罚的行为因获得赞助等好处而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1.擅自增设、变相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许可条件的;
  2.继续实施已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3.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申请,拒不办理,超过承诺时限拖延办理或设置其他障碍的;
  4.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申请不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而不告知的;
  5.对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负责制和重大项目审批特事特办制落实不到位的;
  6.借行政许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l.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2.继续执行已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的;
  4.应按下限标准收费而故意刁难按上限标准收费,或要求给予好处才按下限标准收费的;
  5.对应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6.指定或变相指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违背其意愿的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7.以行政手段通过中介组织、协会、学会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乱收费的;
  8.收费过程中擅自搭车收费的;
  9.无法定依据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加入各类组织并从中收取费用的;
  10.未按规定开具合法收费票据的;
  11.对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对象不予优惠,或要求符合额外附加条件、给予好处才予优惠的。

  (四)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1.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失察或放任,致使本地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与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走私贩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其违纪违法行为,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3.行政执法部门对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的;
  4.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而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或未按规定的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虚假招投标、泄露标底、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的;
  5.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采取行政命令、强买强卖、强制进行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的;

  (五)在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1.拒不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或明脱暗不脱,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或从中获利的;
  2.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强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中介机构的服务的;
  4.授意、指使或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5.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1.不按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宣传和介绍,或有违诚信,造成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停止运作或流失的;
  2.工作中推诿扯皮,消极怠工,办事效率低或服务态度差,导致投资项目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故意设置门槛,刁难投资者的;
  4.对已受理的外来投资项目擅自否决,造成投资者撤资的;
  5.不能兑现公开服务承诺时限和内容,影响投资者投资进程或造成损失的;
  6.对投资者的投诉借故拖延或推诿不办的;
  7.强制向投资者推销原材料、设备等的。

  (七)在其他公务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负有责任的;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缺岗而贻误工作的;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4.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钱物、代币购物券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5.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索要赞助费或无偿占用财物的;
  6.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或违规拉广告的;
  7.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的服务,从中牟利的;
  8.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保险、购买有价证券的;
  9.违反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

  (八)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三、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要按照管辖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所在单位拒不追究的,上级机关有权直接追究,并可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直接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有关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种类为:(1)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2)给予调整岗位、停职待岗、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3)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因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被追究责任的,要取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部门或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对因过失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纠正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认错误的,应当从轻、减轻责任追究;对1年内多次违规违纪,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认错,影响恶劣,拒绝、干扰、阻挠追究责任的有关调查,或编造情况、隐瞒事实等行为,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对涉及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督查室或市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中心投诉。实施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及时认真审查,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围绕创建全省最佳办事环境的目标,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对损害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努力营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