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04〕6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市委统战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统战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
(2004年7月21日)
特约人员工作是新时期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要求:“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10多年来,我市特约人员工作稳步发展。各地、各有关方面对特约人员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聘任规模、范围逐步扩大,工作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各类特约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促进全市改革开放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各部门的做法有的还不够规范,发展也不平衡,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特约人员工作,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约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一项创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
(二)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有助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开阔视野,拓宽知情渠道,丰富民主监督的形式;有助于扩大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域和范围;有助于推动政府和司法机关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增进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理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各级党委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高度,积极关心和支持政府与司法机关开展特约人员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重视特约人员工作,积极为党外人士更好地知情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创造条件。党委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和推动工作。
二、科学定位特约人员工作
(四)特约人员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工作时专门使用的名称,不同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行风监督、评议等工作。特约人员命名时要统一、规范。具体名称可为“特约××员”。其中,“××”为聘任单位所聘任岗位类别指称。
(五)特约人员工作属兼职性质,与聘任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特约人员既是聘任单位的合作者、有关工作的参与者,又是监督者,具有联络、参谋、咨询、监督等作用。
(六)特约人员工作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方面。开展此项工作,要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重数量、轻质量,重聘任、轻管理,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不要把特约人员简单地视为荣誉安排。
三、特约人员的聘任条件及权利和义务
(七)特约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作风正派,热心特约人员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2.具有与聘任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职称或行政领导职务,或在民主党派内担任一定职务;
3.在本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4.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八)特约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阅读聘任单位有关文件;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及活动;
3.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业务培训;
4.了解聘任单位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5.向聘任单位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6.对聘任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7.参加聘任单位有关检查、调研等活动,活动期间,与聘任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8.通过所在组织向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情况。
(九)特约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主动了解熟悉聘任单位工作运作程序和相关工作业务;
2.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政府的主张和有关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聘任单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4.及时转递人民来信,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主动反映和反馈社情民意;
5.参与聘任单位有关工作和有关特约人员的活动;
6.对聘任单位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7.发挥个人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向聘任单位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提供相关服务;
8.自觉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多党合作基本方针,努力做到“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切实不表面”。
四、特约人员的聘任与考核
(十)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特约人员的聘任意向由聘任单位向同级统战部门提出,统战部门按聘任单位有关要求与民主党派和有关单位党组织进行协商,产生初步人选后,向聘任单位推荐拟聘人选。拟聘人选由统战部门与聘任单位共同考察了解,在征得受聘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本人同意后确定为特约人员正式人选。
聘任单位研究确定后,向特约人员所在单位行文(同时抄送统战部门),所在单位应将此载入特约人员个人档案。
正式聘请时,聘任单位要举行聘任仪式,向特约人员颁发《特约××员》聘任证书。特约人员工作实行聘任制。每一届特约人员聘任期3年。每一届期满后,要及时聘任新一届特约人员。对上一届特约人员原则上不再留任,特殊情况下可以续聘,但续聘不超过一届。期满未获续聘通知,聘用关系即自然终止。
本《意见》实施前聘任的特约人员,其任期可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后聘任的特约人员,其任期按3年执行。
(十一)特约人员的考核实行年终与届中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工作由统战部门组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特约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称职的特约人员可实行届中调换;对违反法纪的特约人员,应予解聘,并视情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
统战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特约人员所在党派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民主党派要把特约人员的考核情况作为进一步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积极加强和改进特约人员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在统战部门的配合下,积极聘请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要进一步加以规范,提高工作质量;条件尚未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工作。
纪检、政府执法监督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组织有关检查活动时,要注意邀请特约人员参加,对特约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科学采纳,并向特约人员及时反馈结果。
(十三)聘任单位要把特约人员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年终工作总结,摆上工作日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特约人员的聘任与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特约人员工作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特约人员阅读有关文件,邀请特约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有计划地对特约人员进行必要活动,有计划地对特约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聘任单位负责同志要定期召开特约人员座谈会,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改进和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措施。对特约人员发挥作用的情况加强宣传,以扩大社会影响。要把特约工作与行风建设、争创文明机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本部门特色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谋求特约工作的最佳成效。
(十四)特约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大局出发,大力支持特约人员工作,切实关心和解决特约人员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照顾他们的兼职特点,尽可能为特约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