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04年度县(市)区工业经济争先进位竞赛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变化,将工业经济的着力点由数量增长逐步转为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市政府决定完善2004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工业经济"争先进位"竞赛办法(通政办发〔2004〕1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高新技术发展和争创名牌两项指标列入竞赛范围。
二、调整部分经济运行指标,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替换为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增幅替换为规模以上工业销售利税率、将亿元企业销售收入增幅替换为亿元企业实现利税增幅,并相应调整考核权重。
三、考核计分采取125分制。工业投入占50分,经济运行占50分,高新技术发展占20分,争创名牌占5分。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竞赛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抓紧指标分解,明确专人负责,调整竞赛方案。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和提高对工业经济的服务水平,确保竞赛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2004年度县(市)区工业经济争先进位竞赛考核评分办法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